為什麼台灣的港口都髒髒爛爛
下個月我要去日本神戶——一個海港起家的城市,我相信這趟旅行會給我不少震撼。
台灣作為海島,理應擁有潔淨且充滿生命力的港口,但現實是,許多港口破敗骯髒,保麗龍碎片與漁業廢棄物堆積,設施鏽蝕、凌亂。這樣的景象早已成為許多台灣人心中熟悉的痛點。
神戶:海港與城市的完美結合
在神戶,海港不是被忽視的角落,而是城市的門面與生活的一部分。商業碼頭環境整潔,設施完善,港區規劃有步道、觀景台,居民下班後會來這裡散步、看海、拍照,生活氣息濃厚。
神戶用行動打破「港口必髒」的迷思,證明港口可以是乾淨、美麗、值得驕傲的空間。
台灣港口的困境與法律現況
台灣的海岸及港口管理,主要依據下列法律,這些法律包含具體罰則,旨在保障海岸環境與港口設施的整潔與安全:
1. 《海岸管理法》
- 第3條:海岸管理應兼顧海岸環境保育、利用與防護,維護海岸之生態及公共利益。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地方主管機關協調推動海岸管理計畫,明訂海岸保護區範圍及管理措施。
- 第13條:任何人不得於海岸保護區內任意拋棄廢棄物或進行破壞海岸環境之行為。
- 第38條(罰則):違反第13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廢棄物清理法》
- 第9條:禁止非法棄置廢棄物於道路、河川、海岸及其他公共場所。
- 第65條(罰則):違反非法棄置廢棄物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第68條:屢犯或情節重大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命令限期清除。
3. 《漁港法》
- 第12條:漁港管理機關應定期檢查漁港設施,維持設施安全及環境衛生。
- 第24條:漁港區域內禁止亂丟垃圾,漁會及管理單位有責任維護環境清潔。
- 第44條(罰則):未依規定維護漁港設施或使漁港區域髒亂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4. 《水污染防治法》
- 第6條:禁止排放有害物質入河川、海域,避免水體污染。
- 第64條(罰則):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排放有害物質入水體者,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執行情況與數據
- 海洋垃圾量仍高:根據環保署2023年統計,台灣海岸線平均每公里仍有約30公斤海洋垃圾,港口區域垃圾密度更是一般海岸的2-3倍。
- 淨灘行動:2021-2024年間,政府及民間合辦約250場淨灘,累計清理約3,000噸垃圾,但每年仍持續新增垃圾,淨化效果有限。
- 查緝困難:2022年官方公布約150件非法棄置案件,但因海岸線廣大與人力不足,實際案件數量估計遠超查獲數。
- 管理分散:港口及海岸管理涉及漁會、地方政府、港務局、海巡署等多單位,協調困難,成效分散。
利益與罰則的不對稱──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
台灣港口骯髒破敗的問題,不只是法律或管理分散那麼簡單。
即使法條明訂了3萬到數百萬的罰鍰,但當非法棄置或不當維護的經濟利益遠大於可能被罰的成本時,很多人寧願冒險違法。
漁業廢棄物、塑膠垃圾、非法丟棄行為背後,往往有「省下清理費用」、「節省時間成本」甚至是「地下利益鏈」在支撐。
- 罰金對比違法所得太低:罰鍰可能只是小額成本,對部分人毫無嚇阻力。
- 執法難度高、抓不到人:大範圍海岸、港口監控不足,讓違法者鑽空子。
- 監督與取締資源有限:公部門人力、經費有限,難以全面執法。
要改善港口環境,需要投入人力、時間、清潔費用,屬於「賠錢的生意」。但違法污染「短期獲利」遠大於被罰成本,導致「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的現象。
文化差異與心態的反思
更深層的原因在於文化與心態的差異。
台灣社會常被形容「要嘛懶散,要嘛狼性」,缺乏日本那種「大局觀」與「長遠思維」。大家往往活在當下,急於求成或短線操作,缺少耐心與系統化的長期維護。
神戶的港口,是居民共同維護的生活空間,充滿公民責任感與集體認同;而台灣港口,常像被放逐的角落,缺乏歸屬感與持續經營的文化。
這種文化差異,不僅是技術層面,更多是價值觀與態度的落差。
我期待神戶之行帶來的震撼,也希望它能成為反思台灣海岸管理的契機。若真想改變,除了法律、預算,更需要改變對港口的態度,建立長遠且堅定的文化共識。
台灣的海岸,值得被好好看見、被珍惜,也值得一代代人共同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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