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23條

香港《基本法》23條是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7類危害國安的行為:

  1. 叛國:包括對中國發動戰爭等叛國罪外,新法案試圖將未經授權的軍事演習和得知叛國行為但未舉報定為刑事犯罪。
  2. 分裂國家。
  3. 煽動叛亂:新增「叛亂罪」,處理涉及國安的暴動、國家內亂及武裝衝突。
  4.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5. 竊取國家機密:對「國家機密」有更廣泛的定義,包括重大決策、經濟或社會發展以及香港的對外事務等。
  6.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
  7. 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次立法定義5大類危害國安的行為,包括叛國、叛亂、煽動意圖、竊取國家機密、間諜、破壞、境外干預等罪刑的定義和罰則。具體來說,例如叛國與叛亂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間諜罪可判20年,非法揭露政府機密最重可關10年。此外,被捕人未被起訴的羈留時間由一般的2天增至16天,拘捕後首48小時可被禁止諮詢律師,保釋期間可限制其活動。

Reference By: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6605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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